授 权 委 托 书
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:
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,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自有机动车 (号牌号码)的 业务,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,委托人均予以承认。
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。
委托人(签字或盖章): 被委托人或代理单位(签字或盖章):
签署日期: 年 月 日
注:
1、 被委托人指机动车所有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。代理单位指经公安车管部门备案、有代理资质的汽车销售商或中介代理机构。
2、 被委托人或经办人应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,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,并亲自提交本委托书。
3、 委托人、被委托人和代理单位的身份证明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。
4、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,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