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告知书
(原机动车所有人):
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。
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原机动车转移、注销或者迁出后两年内提出申请;
(二)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;
(三)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,安全技术检验和交强险均处于有效期内。
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身份证明号码(个人身份证号码15位自动生成为18位的除外)或姓名/名称已发生变化的,请于办理机动车转移、注销或者迁出前先办理变更登记。否则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无法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。
原机动车所有人/代理人签字(盖章):
日期: